本报北京1月7日电北京中关村管委会日前宣布,《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今后无论组织或个人在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投资的资产、收益等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将受到法律保护。《条例》针对园区发展中出现的一些市场化程度较高、具有知识经济特征的新经济现象和行为,从法律上作出了许多创新性和突破性的规定。《条例》规定,在园区设立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时,除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外,工商行政机关对经营不作具体核定。这是企业注册登记方面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向市场化目标和国际惯例迈出的一大步,给组织和个人提供了极大的自由创业空间。